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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作者:admin    日期:2016年03月17日
 【摘要】建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较晚,司法实践中缺乏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如果盲目立法,很可能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本文主要是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出发点,详细阐述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立

 【摘要】建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较晚,司法实践中缺乏此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如果盲目立法,很可能造成法律与实践的脱节。本文主要是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出发点,详细阐述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在立法和司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进一步提出针对性方案。

  【关键词】建筑作品 著作权 对策
  一、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从我国立法来看建筑作品仅指具有审美意义的表现形式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品,与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分属不同的客体。近十几年来我国建筑业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另外,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现行立法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及范畴规定并不一致,实际上并未满足履行签约国义务的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筑作品著作权立法上的不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仍有混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根据上述定义,人们完全可以将建筑作品认定为美术作品。虽然现在二者被作为两类不同客体进行保护且分别定义,但只是形式上对其作出区分,并不能摆脱人们长久以来将建筑作品归类于美术作品的习惯性认识。这同时暴露出立法对建筑作品定义过于简单的缺点。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各式各样建筑设计作品的出现,建筑作品彻底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是立法必然要求。第二,建筑作品范畴规定不科学。我国对建筑作品采取狭义的定义,即建筑作品仅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三维立体作品。因此,如果建筑物本身受著作权法保护,它的设计图无疑也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三,缺少可操作条款。目前仅《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有规定,这几个条文仅仅规定了建筑作品的定义和范畴,这造成了理论界的争论和实务界的难题。对建筑作品的认定标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对权利人的救济方式等重要的问题都没有立法依据或在实践中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现状与不足
  建筑作品的设计及建造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创造性活动,法官由于对建筑知识缺乏了解很难从专业的角度作出判断。因此在实践审判中出现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对独创性与艺术性的判断标准。独创性和艺术性是建筑作品必须具备的两个特征。首先艺术性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同样的一幢建筑物,有人认为具有审美意义而有人认为不具有审美意义,在实践中根本不可能设置一个衡量的标准。独立创作相对容易判断,而对于如何认定“创”的部分,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司法上也没有可以借鉴的标准。第二,缺乏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任何建筑作品都有借鉴前人优秀设计的部分,或者将别人的设计作品加入自己的美学构思创作出具有个人特色的作品,这是文化的传承,我们不能将之称之为抄袭,否则就违背了著作权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可实践中的难题是建筑作品侵权总介于借鉴创新和完全抄袭之间,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如何判定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我国是个成文法国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案件审理,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果都很难避免争论和质疑。如奥运体育场“鸟巢”侵权案,虽然结果早已尘埃落定,但理论界仍在争论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到底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三、完善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重新定义建筑作品,扩大建筑作品的范畴
  很多学者认同美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但各国立法都有其独特的背景。笔者建议应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表现出来的具有艺术特征且独立于实用功能的作品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图和模型。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筑设计图实施的结果不是建筑作品而只是一般的建筑物,那么该设计图只能作为一般的图形作品进行保护。对建筑作品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广义的界定:包括建筑物及构筑物、建筑设计图(施工图)及建筑模型。其中建筑设计图包括设计草图、建筑施工图及效果图。同时将三者划为同一类客体进行保护。
  (二)引入专家鉴定机制解决建筑作品认定问题
  我国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的问题上,应当引入专家鉴定机制。专家应当在鉴定意见中详细写明涉案建筑的哪些部分具有独创性并对创作的程度进行分级说明,同时指出该独创性的部分是否独立于实用功能。专家的鉴定意见作为法官判断的重要参考,在没有足够理由支撑的情况不得推翻专家的鉴定意见。至于涉案建筑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建筑作品,由法官依据独立完成加适量创作的标准原则、专家意见及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判断。
  (三)立法上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实践中发布指导案例
  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学习其他国家制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单行法,这样可以加大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力度。笔者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是参考外国立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来弥补立法不足。从国外经验及我国审判实际来看,建筑作品侵权案件中许多价值判断问题都不可避免的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有针对性的发布相关案例,首先给法官审判提供了借鉴,同时也减少了法官自由裁量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四)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
  对建筑作品来说,一旦发生侵权案件,建筑作品权利证书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某些国家规定,建筑作品必须到相关部分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美国曾专门发布过建筑作品著作权登记规则。笔者认为,对建筑作品侵权仍适用自愿登记制度,但须完善审查流程,提高获取著作权权利证书的门槛。这一点可以参考专利相关法规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权利人在登记时需要提供建筑作品或模型作品的照片或视频资料,并明确说明就作品哪些部分进行登记。审查人员根据整体观感法判断独创性及审美意义,并决定是否授予权利证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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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左金凤.论建筑物上的知识产权[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0,(6).
  [4]朱啸飞.建筑作品的法律特征及其保护条件[J].法治研究,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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